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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买房”闹纠纷 法院依法判决

来源:太原晚报 本报讯(记者 陈珊 通讯员 刘晓彤)近年来,由于购房资格等原因,借名买房的纠纷时有发生,4月4日,记者了解到,万柏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当事人为亲戚关系的购房纠纷,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时间:2023-04-06 07:17:49


(资料图)

本文转自:太原晚报 本报讯(记者 陈珊 通讯员 刘晓彤)近年来,由于购房资格等原因,借名买房的纠纷时有发生,4月4日,记者了解到,万柏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当事人为亲戚关系的购房纠纷,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被告老常是太原某厂职工,名下有单位安排的一处公租房。2013年所在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时,老常的外甥女园园用舅舅的名字选购了一处住房,并按要求缴纳了10万元购房款。

2017年12月16日,园园以39万元的价格将这处房子卖给小赵夫妻,老常也出具了承诺书,写明自己是房屋登记人,但此套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外甥女园园,他未出任何费用,且愿意配合完成日后的更名事项。之后,园园与小赵夫妻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没想到,当老常和妻子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的第二条标明却将外甥女购买的房子归妻子所有,还约定以后过户男方配合女方办理。之后,园园一纸诉状将舅舅告上法庭,要求判定二人所签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无效。

万柏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常名下的公租房只有居住权,并无所有权。在棚户区改造时,从选房、签订协议、缴纳房款、接收房屋均由原告园园以被告的名义进行,购房的相关手续均由原告持有,这些事实能够证明原告为实际购房人、原告与被告构成借名买房的关系。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和其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处理:老常名下房产一套归女方所有,以后过户男方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无效。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存在风险,如合同违背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将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使合同有效,一方面对于借名人而言,可能存在出名人拒不返还、擅自出卖房屋等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出名人而言,也存在借名人按揭断供、房屋出租后产生管理问题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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