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支出收据税前抵扣前提是什么?
前提是个人,而且交易额每月不超过500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就是说只要我们单次(日)购买物品不超过500元,从购买的个人获得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据"就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依法税前扣除.另外个人建议:由于此类"凭证"特别容易造假,为得到税务局或汇算清缴时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尽量与固定供应商个人合作,索要其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常经营地址信息,同时收据的纸张样式与字迹尽量保持一致.
但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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